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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一个“丢笔”的动作,让后座女生失去了左眼。7年前发生在课堂上的这起意外,如今有了一个说法。
昨天,鹿城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当事男生承担50%的责任,当事学校承担30%的责任,受伤的女生则承担20%的责任。
年6月23日出大事了
小朱、小林在教室里上英语复习课。坐在前座的小朱转身靠于后座小林及她同桌小陈的桌子上,小林和小陈提醒小朱不要靠在桌子上,但未果。等小朱转身回去,小林和小陈便在小朱的后背衣服上画线。
小朱发现后,一回头就把手上的圆珠笔扔向小林。圆珠笔不偏不倚,正好击中小林的左眼。
小林疼痛不已,顿时嚎啕大哭。老师和同学赶紧医院救治。
经诊断,小林的左眼角膜穿通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双眼屈光不正。当天小林做了眼睛手术。7月4日出院时,她的左眼仍未恢复视力。
年8月14日初次鉴定
经鉴定,小林的左眼经手术治疗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事发后,小朱的父母支付了1.5万元的医疗费。但因索赔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年12月8日小林起诉
小林将小朱、小朱的父母和当事学校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
年3月31日三方调解
小朱的父母、学校方与小林方面达成调解协议,小朱的父母再支付2.4万元的医疗费,小林方撤回起诉。
年11月19日伤势加重
虽然小林的受伤左眼做了手术,医院就医,眼伤未见进一步好转。
之后,小林的父亲再次委托鉴定机构对小林的左眼伤残等级及其因果关系进行评定。
鉴定机构认为,小林系外伤致使左眼球萎缩,伤残等级升级,被评定为八级。
年8月17日再次起诉
小林是在学校上课期间,被同学弄伤眼睛的,虽然调解之后小朱的父母支付了2.6万元医疗费(在调解时的2.4万元,加付元),但就后续的治疗费用及相关赔偿,小林的父母多次找到小朱的父母和学校方面协商,可是都没有进一步的结果。
于是,小林再次向法院递交了诉状,状告小朱、小朱父母和学校,索赔经济损失70.69万余元。
年3月1日获赔20余万
此案审理期间,小朱已成年,且已参加工作。结合在案证据,鹿城法院一审判令小朱赔偿小林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4.99万余元;判令当事学校赔偿10.55万余元。
(文中小林、小朱、小陈均系化名)
鹿城法院告诉你意外发生在7年前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庭审中,被告小朱一方提出此案已过了诉讼时效,年小林受伤后第一次进行司法鉴定时,已经开始计算时效,即便之后的治疗时间计算在内,到年也已超过1年诉讼时效。
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诉讼时效的立法本意是催促当事人及早行使其诉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非单纯为设置门槛将当事人的诉求拒之门外。
法院认定,结合案情,小林作为受害人,当时调解的费用是产生在年3月之前的医疗费,其他费用未予处理。而且小林多年来四处求医,并经过二次鉴定,伤势较之前有所恶化。所以,不存在案件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形。
作为受害者为何也承担一定责任?鹿城法院认为,虽然事发时小朱未满18周岁,但是其应当知道将笔扔向小林,可能导致她受伤,他向小林丢笔的行为最终导致对方眼睛受伤,应当承担该事故的50%责任。
鉴于事故发生在上课时间,学生尚在授课教师的管控范围内,相对于课间,学校应负有更为严格的管理与保护义务,而老师并没有及时发现,也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据此,法院认定学校承担30%责任。
小林虽是受害人,但是基于她在小朱衣服上画线,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据此,法院酌情认定其承担20%责任。
至于小林的后续治疗可能产生的费用,鹿城法院认为,待实际发生后,小林一方可再行主张。
遇事还需冷静,不要冲动
因为你的一次小冲动就可能影响别人的一生!
同意的点Z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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