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涂什么药 http://pf.39.net/bdfyy/tslf/171203/5897881.html本案已经历三季。第一季,单眼人王丽(化名)年向义乌教育局申请幼教的教师资格证,在其他各项考核均合格的情况下,义乌教育局以王丽右眼义眼无眼球为由拒绝颁发教师资格证。王丽复议,金华教育局维持。王丽遂起诉,经两审,法院判决撤销。第二季,义乌教育局通知王丽重启体检程序,又以右眼义眼无眼球为由拒绝发证,王丽复议,金华教育局决定撤销。第三季,年,义乌教育局第三次重启体检程序,第三次以右眼义眼无眼球为由拒绝发证,王丽复议,金华教育局维持,王丽第二次起诉,一审法院作出史无前例的判决,直接认定王丽符合教师资格要求的身体条件。义乌教育局、金华教育局不服,遂上诉......。二审于年7月27日在金华中院开庭。关于义乌教育局的上诉理由,被上诉人逐一答辩如下。鉴于金华教育局的上诉理由与义乌教育局重复,被上诉人不再另行回应:1.义乌教育局上诉(P2)称《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和操作规程》第(十一)、(十二)项采用了“举轻以明重”的立法技术,认为既然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色盲、色弱都属于不合格情形,则右眼失明同样属于不合格。这一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述两项规定中根本没有兜底条款,不存在所谓举轻以明重的立法技术。陈旧性、稳定性的单眼无视力与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色盲、色弱也不是可简单类比轻重的同类情形。作为行政机关,义乌教育局不能借口“举轻以明重”随意解释法规,自我扩权,克减公民权益,突破“法无授权即为非”的依法行政原则;否则行政行为将丧失可期待性,行政相对人将“民无所措手足”。2.义乌教育局上诉(P2)称王丽右眼失明不属于《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和操作规程》第(十一)规定的“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条款,一审法院对此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这一上诉理由不成立。省厅《关于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浙教函号)讲之所以把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列为不合格,“主要考虑上述眼科疾病在眼科疾患中较为严重,且存在较大发展、迁延可能性,致盲率较高”。义乌教育局上诉状承认所谓陈旧性或稳定性,就是指曾经发病、病情稳定、复发可能性不大、不影响正常生活。即使按照省厅和义乌教育局的这种解释,王丽系幼时先天性白内障右眼失明,从未复发迁延出其他相关疾病,对现在正常生活工作没有影响,因此即使属于疾病,也显然属于“稳定性、陈旧性”的眼疾。义乌教育局又上诉(P7)称王丽先天性白内障右眼失明,不属于眼底病,不在排除条款之列,举轻以明重可知应属不合格。这一上诉理由也不成立。如上所述,举轻以明重的说法违背了依法行政原则。义乌教育局既然承认先天性白内障单眼失明甚至不在《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和操作规程》第(十一)项之列,那就更应认定王丽体检合格,而不是玩弄医学概念、强行加戏、扩张解释,剥夺她申领教师资格证的权利。3.义乌教育局上诉(P2-4)称体检意见属于医学判断,在已有明确体检意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能超越司法审查范围认定王丽符合教师资格。这一上诉理由不成立。其最大的错误在于混淆了医学判断和法律判断两个概念。王丽是否存在右眼失明,这是一个医学判断;王丽右眼失明是否属于《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和操作规程》第(十一)规定的不合格情形,这是一个法律判断。《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及其附件《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医院体检+专家审委会审查的体检意见审查模式。体检表只是提供了一个体检意见,该意见是否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所要求的身体条件,需要由义乌教育局组织专家审委会进行讨论投票决定。义乌教育局及其专家审委会的讨论、投票属于行政行为,其行为必须符合行政法对此作出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规定,法院对此有司法审查权。《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出现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法院可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法院要判断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规是否正确,势必要对相关证据及其法律理解展开分析。本案一审判决对王丽体检意见的证据分析、对体检意见是否符合法规规定的法律分析,是法院对涉案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证据不足、是否存在适用法规错误这些问题进行司法审查的应有之义。这种分析是法律判断,而不是医学判断。不管是义乌教育局还是省厅组织什么样的专家进行论证,都不能因此消灭法院对此的司法审查权。义乌教育局指责一审法院司法滥权毫无道理。事实上,本案第一季中法院之所以判决撤销义乌教育局行政行为,原因恰恰在于法院认为义乌教育局对体检意见是否符合教师资格标准负有审查义务,而义乌教育局不尽审查义务,直接根据体检意见决定不颁发教师资格证属于依据不足(见()浙07行终号二审判决书P15)。本案第二季金华教育局撤销义乌教育局行为的理由也是义乌教育局虽组织了专家审委会,但专家审委会未尽审查义务、直接根据体检意见决定不颁发教师资格证属于依据不足(见金市教复字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P8)。如果教育行政部门都像义乌教育局这样认为体检意见是否符合教师资格系医学判断,并以此为由排斥司法审查,则本案第一二季就都属于法院、上级部门越俎代庖的越权行为。在教师资格证这事上,医院说不合格,法院就只能闭嘴,直接判教育局赢。义乌教育局的这种权力傲慢是本案浪费司法资源,一再上演的思想根源。4.义乌教育局上诉(P4-6)称一审法院的法律分析混淆了“录取”与“就业”的不同体检标准,错误理解了教育部相关体检法规。这一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P25)称“随着社会发展,专科以上学历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已被逐步纳入高等教育层次,原《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已被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3号)所替代”。这句话只是说现在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的学历层次越来越高,其适用的体检法规就相应地从《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转变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而不是说《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已废止,否则一审法院也不会在合法性审查时称浙教函()号文违反了《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P27)。义乌教育局故意曲解一审判决的意思,把一审法官描述的跟法盲一样,还硬说教育部颁布、有正式文号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连规范性文件都不算,我们不知道义乌教育局哪来的这份超级自信?事实上,一审判决以此法规变迁来进行法律论证,无非是想说明随着社会的变化,教师资格与职业逐步分离,教师也不再必然占用公共财政,因此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要符合“社会善良人的经验法则”(P24),不能固守陈规,继续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这与浙江省厅给王丽的浙教规审1号答复意见书陈述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修改精神是一致的。我们不理解,浙江省厅为何一方面承认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已落后时代需要修改,一方面又开历史倒车出台更严厉的解释?5.义乌教育局上诉(P6-8)称一审法院对浙教函()号文的合法性审查理由是错误的。这一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该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而不是义乌教育局所称的规范性解释文件,法院对此拥有合法性审查权。义乌教育局在上诉状中自己也承认如王丽这样先天性白内障导致的单眼失明并未清楚列明在《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和操作规程》第(十一)项中,否则义乌教育局不会一再请示省厅,不会云山雾罩地大谈所谓的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技术,省厅更不会专门出台浙教函()号文。该文件既然扩张解释上位法,则法院有权审查这种扩张解释是否符合法律本义。一审法院基于“社会善良人的经验法则”,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认定该扩张解释违反上位法,违法克减行政相对人权益,不得作为本案行政行为的合法依据。这一合法性审查结论完全正确。退一步讲,年3月30日,义乌教育局对王丽重启第三次认定程序;4月23日,义乌教育局向省厅请示要求明确诸如王丽的情形是否符合体检标准;5月16日,省厅出台浙教函号文;6月4日,义乌教育局根据该文决定不予行政许可。从该文件出台到不予行政许可行为的作出只间隔了18天。但《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16条明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也就是说,即使该文件合法,在年6月4日义乌教育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时也根本没有生效。义乌教育局根据一个尚未生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来溯及既往,否定王丽自年就开始的教师资格申请,道理在哪里?6.义乌教育局上诉(P9-11)称本案第三季行政行为是按照新的流程新的体检结果新的专家审查意见作出的,不属于以同样的理由作出相同的行政行为,一审法院认定错误,且无权直接判定王丽符合教师资格的身体条件。这一上诉理由不成立。《行政复议法》第28条和《行政诉讼法》第71条均规定在原行政行为被撤销、需重新作出时,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本案中,就王丽申请,义乌教育局在两年多内历经两次复议、两次诉讼,做出了三次不予行政许可的行为。第一次被法院一二审判决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第二次被金华教育局复议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现在,义乌教育局又第三次不予行政许可,每次的事实与理由都是王丽右眼义眼无眼球,体检不合格。如果“同一事实”仅仅因为经过了后续新程序它就成了“新的事实”,那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将被架空,所有判决撤销的行政判决书也将沦为废纸;因为重新做出行政行为时总要走新的程序,在这个过程中聪明如义乌教育局这样的行政机关都可以玩“新瓶装旧酒”的游戏,从而声称取得了新的事实与理由,进而达到法院虽然撤销了我但我又满血复活了的效果。这个游戏可以一直玩下去,即使第三季又被撤销,义乌教育局还可以玩第四季、第五季,……,直到把法院玩坏、把王丽玩死。这种行为赤裸裸地违反了法律规定,完全藐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面对这一欺人太甚的情形,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的说理部分充分论证王丽符合教师资格身体条件,以支持判决结果,属于司法裁量权的合理范围,没有侵犯行政权。义乌教育局可以不把这份判决当回事,继续玩第四季、第五季……“新瓶装旧酒”的游戏,累死法院和王丽。但需要提醒的是,最高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院裁判,以同一事实与理由反复作出相同行政行为的,法院可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处于罚款、公告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向监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直接责任人员拘留甚至追究法律责任。请义乌教育局相关人员且行且珍重,别在一个草民小事上断送自己的仕途。7.义乌教育局上诉(P8-9、11-12)称其未歧视王丽,一审法院的的判决不懂歧视的法律含义,忽视了未成年利益,造成利益失衡。这一上诉理由不成立。我国批准加入的《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确规定“对于一项特定职业基于其内在需要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不应视为歧视”。但就本案而言,禁止因先天性白内障而单眼失明的王丽获得教师资格证是基于教师职业的“内在需要”吗?对此,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的浙江省厅、作为直接主管部门的义乌教育局负有举证责任。但我们没有看到任何切实科学的研究证据,看到却是各种自相矛盾的言行。如果基于教师职业的“内在需求”真的必须绝对排斥盲人,那为何浙江省厅一方面专门出台文件阻止单眼失明的王丽获得教师资格证,一方面又大张旗鼓的表彰绍兴柯桥双眼失明的胡中祥老师?义乌教育局一审辩称胡中祥老师是获得教师资格证后才双眼失明的,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这正好说明视力良好并非教师职业绝对的“内在需要”,一个双眼失明的盲人完全有可能成为优秀教师。为了证明所谓教师职业的“内在需要”,义乌教育局还极尽夸大之词,曲解法律,把幼师工作对视力的要求夸张到比驾驶机动车还高,故意渲染制造未成年利益与视障人士平等就业权的对垒假象。这完全有悖“社会善良人的经验法则”,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幼师工作也有很多工种,并不是每一个教师都必须全程跟着小朋友东跑西跳的,王丽以前主要教的就是手工课,一直受到小朋友和园方的好评,义乌教育局没有道理故意卡人家。其实,教师职业的“内在需求”是什么?一审判决(P24)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已经说的很明确,教师资格主要考察的是申请人的品德和能力,至于身体条件的考核需要符合“社会善良人的经验法则”。义乌教育局大谈所谓专家论证、所谓立法目的、所谓立法技术,根本不是在揭示教师职业的“内在需求”,而是在遮蔽法律的真正目的,意在维护其傲慢的权力:综上,一审判决应予维持。王丽身残志坚,自学成长,完全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义乌教育局一而再、再而三地做出不予行政许可行为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反复折腾弱势群体不是依法行政的体现。教育乃是天底下最神圣的职业。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像王丽这样心怀教师梦的视障人士,义乌教育局、金华教育局应该雪中送炭而不是辣手摧花。代理人:律师年月日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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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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