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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一院一起输液后死亡案例媒体报道与院方

 

小编按:

如果能排除患者本身的隐匿致死性疾病的话,那么药物过敏导致的死亡是可以考虑的,在这点做些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第三十三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是可以不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当然这是在患者医疗过程包括抢救是及时准确的前提情况下。

从理论上讲,任何药物都有过敏的可能性,严重的过敏反应中就包含过敏性休克这种疾病,而药物的过敏是没有办法预见的。我们常用的青霉素在皮试阴性后患者仍然过敏的情况临床时而发生,更不要说头孢菌素类药品目前规定需要做皮试的品种只有头孢曲松一种,这还是近两年因为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监测到部分严重的过敏反应后药厂修改了说明书后临床才这么做的,而其他的头孢类药物目前并没有强制过敏试验的要求,原因就是头孢类过敏试验是否能预测过敏发生是存疑的。

诚然一个年轻的生命因为输液后过敏反应发生导致的死亡家属方肯定不能接受,但医院这就是解决之道么?每个人看病的时候脑门上都没有写着对XX药物过敏,只有通过询问病史或按规定用药前过敏试验才可能有所预防,而这些都没有问题的时候,医院,停留尸体,提出远超法律框架的要求难道就是合理?

媒体方在医疗报道中如果能多问问,多想想,多查查相关资料,不去激化事态,作出公正评价,才是一个负责任的媒体需要去做的事情。

先看媒体报道

再看兰州一院声明

年10月10日,我院发生死者家属在我院停尸闹丧,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事件,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患者甘萍的诊疗过程

患者甘萍,女,30岁,年10月9日早上10点左右,因“左眼红痛1周伴视物不见1天”来我院眼科门诊急诊科1诊室就诊。

接诊医生询问病史,患者称:在外院诊断为“结膜炎”,给予消炎眼液点眼(具体药名不详),症状未见好转,并且加重至视物不见。眼科检查:左眼视力只有手动,眼压34mmHg(正常眼压10-21mmHg),左眼睑球结膜混合性充血(+++),角膜水肿,前房大量黄白色絮状脓性渗出物,虹膜环形后粘连,瞳孔约2mm大小,对光反应消失,晶状体、玻璃体、眼底均窥视不清(因前房渗出物太多不能窥入),诊断为:“左眼全葡萄膜炎”。

因患者病情重,故接诊医生请示上级医师查看病人,进一步明了确诊断结果,并详细告知患者病情及可能出现并发症,需急诊住院给予局部及全身联合用药治疗,开具了急诊住院证。但患者由于反复强调家中小孩无人照看,拒绝住院治疗。医生给予局部治疗,患者无不适后离院。下午3点30分左右患者再次来我院眼科住院部,告知医生因个人原因不能住院治疗,恳请医生给予门诊检查及治疗,经眼部B超检查提示:左眼玻璃体混浊。医生再次告知患者病情的严重性,强调需抓紧治疗,否则将导致严重并发症,如:并发性白内障、继发性青光眼、低眼压及眼球萎缩等并发症。患者仍拒绝住院并要求门诊输液治疗,医生详细询问患者有无药物过敏史,患者自述无药物过敏,曾输过“头孢类及青霉素类药物”。医生开具“头孢他啶”抗生素的皮试医嘱,于4:20前往门诊注射室行皮试检查,皮试结果阴性。医生开具静脉注射药物医嘱。

年10月9日17:07患者进入门诊输液室,进入门诊输液室后护士进行以下操作:

1、核对患者取药的药品批号是否和皮试药物批号一样(约1分钟)。2、了解患者病情,患者说:“着急还要接孩子”,护士建议患者先接孩子,患者考虑后说:“眼睛很不舒服,还是先输液。”(约2分钟)。3、根据患者叙述的病情作了健康指导(约1分钟)。4、启动电脑,两名护士查对电脑医嘱与门诊病历是否相符(约2分钟)。5、核对无误后,启动打印机打印医嘱单,两名核对者签名(约2分钟)。6、安排患者输液的座位(约1分钟)。7、护士配制液体,边配液体边给学生讲解如何三查七对及配制液体时把药液完全溶解的方法和抽取药液的技巧,边示范操作边讲解(约2分钟)。8、将配好的药液放入治疗车推到病人面前,再次核对姓名、药物剂量,告知病人药品名称和剂量,病人知晓后在输液卡上面签名(约1分钟)。

两名护士为患者做静脉穿刺,刚穿刺好贴胶布固定时病人说心慌、胸闷,操作护士立即按过敏反应处理措施进行抢救,一名护士给予患者吸氧,另一名护士将头孢他啶药液换成生理盐水、排空输液管里的液体,将地塞米松15mg莫菲试管加入,患者仍诉恶心,后即出现意识不清,立即将患者送入急诊科。患者转入急诊科后,值班院长、医院总值班、医务科、护理部、门诊、急诊科、ICU、心内科相关人员第一时间全部赶到现场,积极组织会诊抢救。

患者于年10月9日17:25以“意识丧失3分钟”为主诉转入急诊科,查体:血压,脉搏测不到,大动脉脉搏消失,呈深度昏迷状态,叹气样呼吸,呼吸5-6次/分,右侧瞳孔5mm,左侧3mm,对光反射迟钝。心率:0次/分。立即给予心肺复苏,气管插管,抗过敏,强心,升压,呼吸机辅助呼吸,纠酸,纠正电解质紊乱,脱水等抢救治疗。当晚22:45,经抢救无效,家属同意停止抢救,宣布死亡。

死亡原因:考虑头孢他啶过敏反应致意外死亡。

二、调解经过;

患者死亡后,患者家属情绪激动,对患者死亡原因提出质疑,值班院长秦院长主持与患者家属谈话和劝阻,对患者诊疗过程、药物使用适应症及死亡原因均作了详细说明,告知其依法主张权利并对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也做了说明。经过双方沟通,患者家属情绪逐渐平稳,表示同意将患者尸体先存放到市二院太平间,第二天与医方共同提请申请尸检。医院将以上情况对市卫计委维权处(应急值班室)作了汇报。

10月10日上午,患者家属突然变卦,不但不做尸检,还将医院大厅急诊科门口,挟尸取闹,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医院现场维护秩序的安保人员大打出手。在这种情况下,我院继续做好劝说工作,立即向派出所报警,同时向市卫计委维权处进行了汇报,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及时制止事态进一步发展。由我院刘巍副院长主持,派出所民警、市卫计委维权处和患者家属参加进行内部调解,最后达成了去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省医调委)进行调解,但第三方调解无果。

10月12日上午9:00时开始,医院入口拉出横幅,纠集50余人进入门诊综合楼大厅哭闹,摆放花圈,抱着死者遗像封堵门诊大门,一直延续到下午17:30,医院正常医疗秩序,院方又一次报警。对于患者家属的这种行为,我院为其他患者诊疗利益,顾全大局,始终退让忍辱。

10月14日,院方与患者家属再次进行商谈,患方提出三点要求:1.医院赔偿人民币万元;2.医院抚养死者两个孩子直至18岁,并解决工作;3.医院为死者亲生父母养老送终。基于患方提出要求过于无理,院方无法答应以上条件。同时,院方向患者家属提出建议:1.患方尽快做尸检,明确死因;2.院方建议患者家属通过司法途径或医疗事故鉴定等合法途径解决问题;3.通过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省医调委)进行调解。但患方拒绝院方所有建议,无理取闹,要求过于苛刻,致使第三方调解无果。

目前,医院入口拉出横幅,摆放花圈,在门诊大门播放哀乐,严重影响医生诊疗工作,影响其他患者就诊,同时,医院领导,出言恐吓,医院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三、医院对事件的认识

挟尸强逼,以闹取利的丑恶现象为国法所不容。年,国家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五部委联合公布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是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医院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极大干扰了正常医疗秩序,致使病人无法正常就诊。因此,我院广大医护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保护医护人员合法权益,医院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

四、关于临床使用抗生素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版)、《临床用药须知》(年版)、《新编药物学》(17版)、《中国国家处方集》(版)对于头孢菌素用前是否需要做皮试,无统一规定。如药品说明书规定用前皮试,应参照执行。皮试液浓度按说明书规定的要求或参考浓度为ug/ml。皮试结果的判定参照青霉素皮试规定。

头孢菌素类药物做皮试应用原液进行皮试,即使用何种药物即用何种药物按规定参考浓度配制皮试液,进行皮试。不得以头孢唑林代替所有的头孢菌素类药物进行皮试。我院对此患者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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