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
有的时候,一不小心,就会祸从口出。
到朋友周康(化名)家喝酒闲聊,却因酒后说了一句“脑子有病”,呼图壁男子王晶(化名)被朋友几拳打到脸上,导致眼镜片划伤眼睛造成十级伤残。
近日,经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周康故意伤害罪拘役三个月,赔偿损失.1元。
据了解,年5月26日零时30分许,王晶与周康及朋友三人在呼图壁县幸福路十字路口东侧张某的家喝酒,喝酒过程中,王晶顺嘴说了一句周康”脑子有病”,双方发生争执,气不打一处来的周康朝王晶面部打了几拳,其中一拳打在了王晶配戴的眼镜上,镜片划伤眼睛。
随后,医院住院治疗6天,出院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右眼创伤性虹膜嵌顿、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双眼远光不正,花费住院期的各项费用.1元。
经司法所鉴定为伤残程度十级,误工期评定为天,护理期评定为30天。随即,王晶将周康告上法庭,要求追究周康刑事责任,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周康与王晶方相知相识,闲瑕期间饮酒叙情,尽管王晶酒后言语不雅,但周康也应控制自己的情绪,而不应当采取偏激的行为使矛盾激化,导致王晶右眼轻伤的结果。周康的行为造成王晶轻伤的后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遂判决周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赔偿王晶各项经济损失.1元。
(记者段小利通讯员李新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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